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7****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合镇互合村往新站方向行驶,06时54分,途经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收费站红绿灯路口,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代某某相撞,造成代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代某某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2日死亡。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