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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未检办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1999********,汉族,群众,唐山**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遵化市**镇**居委会**道**排**号。住址:遵化市**家园。2019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冀B*****轿车载乘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大玉线刘官屯村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重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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