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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临县**小区。2023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9日1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K****3/陕K****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339滨州榆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41KM+290M附近路段处,超越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由陈某某乘坐)时相刮擦,从而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陈某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当事人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陈某某均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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