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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隆回县****镇沿G320公路往隆回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时,与行人徐某甲、曾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徐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曾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另查明:

1.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未离开,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

2.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甲家属34.2万元,徐某甲家属对刘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曾某乙1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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