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阳区正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公交车站西约90米处超车过程中,与顺向步行的尹某某相撞,致尹某某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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