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2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15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车上载有其丈夫和三个孩子)沿**乡**村幸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安街路口时,因遇情况操作不当,撞上沿平安街西侧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2007年11月1日出生),后又撞上平安街东侧的墙体,事故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所驾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广平县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