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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松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暂住金山区**镇**村**号。20207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12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2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1228日,本院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人民参评员、侦查机关、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豫******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副驾驶搭载其姐夫梁某某,沿沈海高速东侧车道自南向北行驶,至沈海高速东侧1295公里约700米处,追尾前方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号牌为沪H****8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导致被害人梁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梁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现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现场概貌。

2.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推断书、户籍信息证实,被害人梁某某于2020622320分许死亡,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3.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符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108公里/小时且超出核定载质量205KG

4.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右前部与李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左部发生碰撞可以成立。

5. 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

6. 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 

7. 驾驶证、车辆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有证驾驶及其驾驶的车辆情况

8. 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 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谅解。

1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系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2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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