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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6********,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上蔡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3时许,刘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庄路口时,碾压住躺在道路上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豫Q******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鉴定及复核认定,刘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死者王某某胸部及双下肢受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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