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乾安县**处**,住乾安县**镇**街**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单位的作业翻斗车无牌证,而指派单位职工某某甲(作不起诉处理)驾车到乾安镇二水源附近清理垃圾,后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某某乙右足轧伤致踝上截肢,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某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8038.24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报案记录等书证;
二、被害人某某乙陈述;
三、证人某某甲证言;
四、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被害人某某乙伤情鉴定结论;
六、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认罪认罚及系初犯等情节,且民事赔偿事宜现已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