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道**村**小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汽车,沿本市皖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皖西大道南高巷口公交站台西侧路段时,碰撞沿该路段护栏缺口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宣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方1035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孙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