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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街道**路**号**幢**层**号,现住地四川省广安市**区**路**队**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X6****重型自卸货车从岳池县银城东路右转进入广岳大道往广安区方向行驶,当日7时50分,该车行驶至广岳大道与银城东路路交叉路口时,擦挂并碾压骑自行车的尹某某,造成尹某某当场死亡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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