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街**巷**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U****的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从盐亭县云溪镇寺垭向富驿镇方向行驶。19时47分左右,刘某某驾车行驶到万安摩配市场外路段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行人陶某某,造成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川RU****小型轿车的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相关规定,该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视频范围的速度约为56km/h~60km/h。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陶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腔脏器及胸脊髓损伤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盐亭县公安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陶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付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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