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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蒲婷,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B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F5****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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