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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超速驾驶川AH****号小型轿车,搭载三人沿青神县**大道向眉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道与**村路口处时,与右前方正在横过道路,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Z26****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青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9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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