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神县,住青神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超速驾驶川AH****号小型轿车,搭载三人沿青神县**大道向眉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道与**村路口处时,与右前方正在横过道路,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川Z26****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青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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