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住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刘某某驾驶一辆******牌小型轿车(车牌鄂K****1)自孝感市城区前往孝感市孝南区**镇。当日12时5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Y*****线6KM处路段,进入*侧路边由*往*逆向行驶,正遇万某某(男,殁年72岁) 驾驶一辆****牌电动三轮车(无号牌)由*往*对向直行至此。临危后,刘某某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其所驾驶鄂K****1车辆前部右侧与万某某所驾电动三轮车右侧前部相撞,随后鄂K****1号车失控驶出道路,与路边的树木相撞,造成万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6日,经孝感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430000元,被害人亲属于同日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交通肇事后,配合调查,无逃逸及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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