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24分许,刘某某驾驶皖A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利辛县城关镇淝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果批发市场路口,遇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南朝西北方向横过道路,两车交叉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调查,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