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以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5月19日7时3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临沂市罗庄区南外环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金海丰汽贸路段时,与前方的被害人祁某某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6月11日,祁某某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庄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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