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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4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东莞市**医院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SY****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中堂镇滨江大道江畔豪庭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廖某某(已死亡)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20日,廖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廖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2月11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得到李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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