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辩护人农某某,文山**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云H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环城南路150米路段时,所驾车辆偏离原行车路线后右前侧与正在进行环卫清洁作业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李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36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对伤者实施抢救。
案发后,刘某某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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