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田东县环城路**辖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5时25分,刘某某驾驶桂L****3号轻型多用途货车沿田东县752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桂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田东县752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田东县752县道3KM+700M时,因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田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被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刘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谅解,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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