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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排**巷**号,现住址怀安县**镇**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03分许,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G*****小型轿车沿京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14KM龙宇汽贸门口时, 与前方叶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  造成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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