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迎新村某某屯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德惠市振兴线薛屯分线016电杆处转弯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吉A*****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三轮车乘员魏某某受伤、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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