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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成武县九女-智楼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村村南水井向南6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杨某某、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邵某某受伤。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915000元,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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