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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

年7月2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因民间纠纷,刘某某酒后从文安县大留镇镇大留镇村驾车到文安县大留镇镇小齐观村张某某家,开车故意撞入张某某家院内,造成张某某财产损失。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28.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调解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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