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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栋**单元**室,从事经营土石方工程。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7时38分许,刘某某超速(经鉴定车速为62.57-68.54km/h,超速4.28%-14.23%)驾驶赣H1****的小型客车沿珠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美术馆对面地段时,由于刘某某驾车连续性多次变道超车,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碰撞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道路的牛某某,导致牛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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