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17时8分许,驾驶吉A*****号轿车,沿五通线由榆树市向弓棚镇行驶,行驶至75公里加350米处时,与同方向前方停着的陈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相撞,致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