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8时2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育才路消防支队门口路段掉头时撞到行人谭某某,造成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因车祸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谅解书、赔偿协议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且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对其表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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