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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0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赣F0****小型轿车沿东乡区***镇****街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居上西***号门口路段与前方左侧行为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10分死亡。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并于2020年7月24日在保险理赔之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家属同意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酒精含量检测、车辆性能、痕迹检验、尸体检验、事故责任认定等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具有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形,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无证驾驶等情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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