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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号捕前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平坤,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14时许,刘某某驾驶京KN****号小型轿车沿三河市神威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燕京新城小区门口处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的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情节,刘某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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