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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区**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因管辖于2020年4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31日;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1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保定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4日上午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在保定市朝阳大街与德惠路交叉口西侧的**面馆门前与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某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樊某某、李某甲、许某某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保定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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