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2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23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458公里加450米处时,因疲劳、精力不集中等原因驶入道路东侧,与沿233国道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系颅脑、胸部及双下肢复合型损伤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除保险赔偿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4.2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及谅解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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