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C****8牌号的小轿车由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往**集镇方向行驶,行驶到**村**组路段时,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1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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