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因嫖娼,于2015年12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南向北由**至**方向行至**大冶市**办事处**村**路段,将行人周某某(男,殁年89岁)撞倒。事故致周某某受伤,豫J*****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2020年12月14日,周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刘某某驾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付给被害人亲属357,772.5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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