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乡**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2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江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D****1小型轿车(车载朱某某)从监利县**镇驶往江陵县**镇,15时45分许,当车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19时死亡、鄂D****1小型轿车与中央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刘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案发后,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关于赔偿情况已达成一致意见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关于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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