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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湖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冷水滩区**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8时37分许,刘某某驾驶湘******轻型多用途货车沿S230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S230线45公里(阳明山牌楼)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马路的行人邹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某电话报警,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双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双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某负次要责任。2020年10月26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请求政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说明。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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