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县**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化县渠江镇方向往烟溪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烟溪镇夏坪村新加坡隧道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郭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7日,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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