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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刘某某由永兴县马田镇上桥村方向驶往永兴县马田镇罗家村方向。16时25分,当车行至永兴县马田镇明星村江家组路段,遇驾驶人王某某驾驶湘LW****轻型普通货车由相对方向行驶而来,两车会车时正面相撞,造成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兴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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