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9********,瑶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18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N5AF1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溆浦县卢峰镇驶往溆浦县低庄镇,当车行驶至溆浦县双井镇宝塔村路段时,遇行人李某某由左往右横穿道路,刘某某向左打方向避让,在道路的左侧路面上将李某某撞倒,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8日死亡。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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