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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2********,汉族,高中文化,祁东县**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44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32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祁东县洪桥街道大桥社区虎形路253号门前地段,因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避让行人,撞到被害人唐某某,致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70.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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