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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胜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5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宁AO****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昆高速(昆京方向)597KM+820m处,撞中间护栏后侧翻,导致被害人袁某某、许某某甩出车外,造成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了120、12122、110等救助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到救护车和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经交警同意后随救护车前往医院照看伤员。

2020年7月23日,经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六支队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死者袁某某家属及伤者许某某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袁某某家属及伤者许某某的谅解,签署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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