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8日16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蓬翔”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省道314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往北横过公路的石某某驾驶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石某某死于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引起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害人石某某的死亡和刘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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