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贵G****0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紫云自治县宗地方向沿紫罗公路往紫云方向行驶。当行驶到紫罗公路4KM+500M处时,由于未避让行人,导致车辆碰撞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协助送医。2019年8月20日,刘某某与王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35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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