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系吉林**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7时50分许,驾驶吉E****2号小型轿车行至通化市东昌区**桥附近时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薛某某刮撞,造成薛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原地等候。案发后,刘某某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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