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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遵化市****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遵化市新店子镇车道峪村内驾驶冀B*****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刘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实施救治,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后刘某某对李某某近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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