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至洋县**路**镇**村路段,其车辆右车把与同向前方行人靳某某身体碰撞,致靳某某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靳某某先后经洋县人民医院、三二〇一医院救治,2019年4月29日死亡。
2019年4月12日,经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洋公交[2019]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19年6月4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重度营养不良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靳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洋县人民法院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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