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1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9时58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F5B6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靖宇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靖宇县一中门前西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行人姜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姜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姜某某无责任。发生事故后,刘某某已对被害人姜某某的家属进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系自首,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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