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4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高密柳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刘新村西侧处,与前方顺行行人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单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后自首。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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