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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4********,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办事处,住麻城市**办事处**大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女,殁年58岁,生前住麻城市**办事处**村,因本案死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号小轿车沿麻城市松桂路自西向东行驶。19时55分许,行驶至龙池桥办事处将军北路与松桂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自北向南直行由熊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载陈某某、熊某乙)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陈某某的死因符合在糖尿病、高血压的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消化道出血而死于多器官衰竭。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熊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人及乘坐人均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熊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委托熊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3.5万元、车辆保险赔偿死亡赔偿金等50余万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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