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11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黑B****3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城体育场北门时,与由南向北沿斑马线横过道路的朱某某发生碰撞,致朱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朱某某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4日21时10分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次犯罪并系过失犯罪、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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