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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号,现住石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6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赣B*****轻型普通货车由石城县县城往**乡方向行驶至**镇**大道路段时,不慎与姚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姚某某倒地受伤,自行车和货车受损,后姚某某经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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